一首录音后来配上画面制作成音乐视频,听到的音轨没有改变,交付表里的编号是否也可以直接复制?理解ISRC时,首先要弄清它识别的对象。音频内容相同,不意味着纯录音与音乐视频在这套标识系统里已经成为同一个记录。
IFPI国际ISRC机构的FAQ第11问直接讨论这个情形:纯录音与音乐视频是不同记录,即使视频的音频部分与纯录音相同,也必须分别使用不同且唯一的ISRC。[1] 这条说明限定在录音和音乐视频之间,不能被扩展成所有影视作品都应申请ISRC。
容易混淆的是前缀与完整号码。第12问说明,制作录音及音乐视频的公司可以使用相同的Prefix Code来分配两类记录的ISRC,同时在与编号对应的元数据中保存记录类型,标明是纯录音还是音乐视频。[1] 两个完整号码可以有共同的前缀,却仍然是不同标识。
FAQ前面的结构说明将ISRC分为前缀、参考年份和指定码三个部分。这里引用结构,只是为了理解“同一前缀”为什么不等于“同一完整编号”;本文不替任何人生成号码、分配前缀或判断其是否有权执行分配。[1] 若交付表只保留前缀,便不能用它区分某一个具体录音与另一个音乐视频。
在一个专为说明对象关系编写的假想项目中,工作表可以分别列“纯录音成品”和“音乐视频成品”,注明二者使用了相同音轨,并分别关联各自已经实际取得的完整标识。音轨关联描述素材关系,完整ISRC描述记录身份,两栏回答不同问题。本文没有查验或分配任何真实作品的编号,也不虚构示例号码。
记录类型之所以重要,是因为单凭曲名或声音相同,接收方可能不知道交付条目指向音频成品还是音乐视频。FAQ第12问把类型放进伴随编号的元数据,体现的正是这种区分。资料管理时,沿用一份音频内容的说明,不能代替为另一种记录说明身份。
边界还包括ISRC与作品、发行产品的区别。FAQ第21及24问分别指出,音乐作品并非由ISRC识别,承载录音的产品也不是ISRC识别的对象。[1] 本文只用这些说明限定标识范围,不由某个编号推出词曲、录音或画面的权利归属,也不提供授权意见。
因此,核对音乐制作交付资料时,需要同时看完整编号及其对应记录类型。“音轨没有变”可以是一条制作事实,“完整标识也不用变”却是另一项结论。对纯录音和音乐视频,IFPI这份FAQ明确要求保留不同记录的身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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